2013年2月,被告人韦某某为偿还赌债,伙同覃某等人预谋通过让韦某某与他人结婚的方式骗取彩礼钱,待彩礼钱到手后借机逃脱。在韦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的相亲过程中,为获取李某及其家人的信任,覃某假冒韦某某舅母,其他人则分别冒充韦某某的阿姨、姨夫及舅爹。韦某某与李某在弋阳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后,便借口回娘家,从此杳无音信。在此次骗婚活动中,韦某某及覃某等人骗取被害人李某彩礼钱共计68000元,其中韦某某分得彩礼钱15000元。
有了一次成功的经验,2013年6月,被告人韦某某与覃某二人商量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河北唐山人朱某的彩礼钱。韦某某经覃某介绍与朱某相亲后,在未与李某离婚的情况下,与朱某在唐山市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便借机偷偷离开了唐山市。此次骗婚活动中,韦某某及覃某共骗取被害人朱某彩礼钱40000元,其中韦某某分得彩礼钱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李某彩礼钱68000元、被害人朱某彩礼钱40000元,诈骗数额共计10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活动,系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所得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0元并返还给各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韦某某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周军 王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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